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訴人丁○○
號視同上訴人戊○○視同上訴人庚○○視同上訴人辰○○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
陳漢洲 律師複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視同上訴人巳○○住台中市○○區○○里○○路○段○○巷○
○弄○號訴訟代理人甲○○住台中縣豐原市○○路○段○○○巷○號視同上訴人寅○○住台中市○○區○○里○○路○○號
住台中市北屯區舊社里11鄰舊社巷14號訴訟代理人乙○○住台中市○○區○○里○○街○○○號13
樓視同上訴人癸○○住台中市○○區○○里○○路○○○巷12視同上訴人壬○○住同上視同上訴人辛○○住同上視同上訴人子○○住台中市○○區○○里○○路○段○○巷○
弄○號視同上訴人丙○○住台中市北屯區舊社里舊社巷14號視同上訴人己○○○住台中縣豐原市○○里○○路○○○號6樓
之2被上訴人卯○○住台中市北屯區舊社里舊社巷14號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丑○○住台中市○○區○○路439之17巷2弄2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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