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台中縣烏日鄉第三鄰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己○○被告庚○○
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壬○○辛○○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不明瞭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