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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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3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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