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示。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7月19日執行羈押,本院審酌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與被告羈押之理由無關,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此外,被告所列聲請意旨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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