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甲○○因連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自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迄九十六年五月間,共計行竊五次,此部分所述,與被害人於警詢中所述相符,是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行竊次數甚多,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前詞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斟酌聲請意旨、本案偵審卷內相關物證、人證資料、本院訊問筆錄等證據資料,認為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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