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監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行政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監簡字第9號原告 曾明裕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郭鴻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撤銷行政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此規定依同法第136條之規定,於受刑人對撤銷假釋處分不服所提起之撤銷訴訟亦有準用。又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機關即法務部○○○○○○○109年2月25日南監教字第10900208180號函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檢附復審決定書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以109年度監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開資料,該補正裁定已於109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在監在押紀錄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予補正,此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