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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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伍佰捌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