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號研討意見參照),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蔡文賢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
626號審理,於103年3月19日判決,並於同年5月1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㈡、再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於103年6月20日向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
2及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與其餘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亦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紙在卷可供證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蔡文賢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9日採│102年1月17日採│102年1月15日採│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尿時回溯26小時內│尿時回溯26小時內│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僅│某時許(聲請書僅│某時許(聲請書僅│││││載101年12月19日│載102年1月17日│載102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19號、│毒偵字第1119號、│毒偵字第1119號、│毒偵字第6413號│毒偵字第6413號│││第1528號│第1528號│第152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3│102年度訴字第83│102年度訴字第83│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實││7號│7號│7號│626號│626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決││3309號│3309號│3309號│626號│626號││├─────┼────────┼────────┼────────┼────────┼────────┤││確定日期│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11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