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追加原告 蘇慕容
蘇芳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彭鏡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燕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追加原告追加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方式:應移轉土地面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