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玲惠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
5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