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清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684、3858、4681、487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清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684、3858、4681、487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