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6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芷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芷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芷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4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69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及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案件再經桃園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嗣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案件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0年4月8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3年7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