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全字第3號
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 張鈞富 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月14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法 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