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原告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上列原告陳建榮因與被告 林佩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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