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49號

原告 胡育豪

廖震

洪文生

廖思婷

江姿璇

陳祈睿 (原名 張壹然

劉佳儒

黃薷誼

前列胡育豪、廖震、洪文生、廖思婷、江姿璇、陳祈睿、劉佳儒、黃薷誼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租金之金額定應繳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

附表:【單位:新臺幣】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胡育豪

18,120元

1,000元

廖震

10,000元

1,000元

洪文生

16,000元

1,000元

廖思婷

24,000元

1,000元

江姿璇

24,000元

1,000元

陳祈睿

22,000元

1,000元

劉佳儒

24,000元

1,000元

黃薷誼

9,600元

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