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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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郭輝雄
郭金福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洪 郭鶯環 兼郭 陳水 .被告 劉郭鶯珍郭陳水 .被告 郭煌林 兼郭陳水.被告 黃郭鶯美 兼郭陳水.被告 郭鶯娥 兼郭陳水.被告 郭憲昌 兼郭陳水.被告鐘 郭碧珠 被告林 郭碧玉 被告郭張 美麗 被告 郭宗勳 被告 郭玠均 被告 郭彥甫 被告 郭俊宏 被告 郭祐嘉 被告 郭瑞恩 被告 林郭碧霞 被告 郭惠純 被告 郭洪變 被告 郭麗淑 被告 施郭花梅 被告 黃郭金雪 被告 郭麗惠 被告 賴振涼 被告 賴冠佑 被告 賴建安 被告 郭南炫 被告 郭鵬宏 被告 林郭素緞 被告 郭淑媛 被告 郭志鵬 被告 郭志欽 被告 郭晏吟 被告 王郭金柳 被告 黃瀞慧黃重 .被告 黃士訓 兼黃重.被告 杜俊雄 被告 杜佳勳 被告 杜介仁 被告 杜國賓 被告 郭洪金菊 被告 郭清霖 被告 郭清文 被告 郭黛華 被告 蔡郭枝葉 被告 郭月真 被告 郭洲榮 被告 翁憲輝 被告 翁憲聰 被告 翁泰山 被告 翁春嬌 被告 翁春景 被告 李翁 秀月 被告 翁博利 被告 楊翁秀香 被告 翁正吉 被告 李林美鳳 被告 林清堂 被告 羅林美圓 被告 林青鋒 被告 林世彬 被告 林聰輝 被告 馮詳育 被告 馮文學 被告 林秀珠 被告 鄭雅玫 被告 鄭智學 被告 鄭政田 被告 鄭其旭 被告 賴鄭秀月 被告 鄭美紅 被告 馮健端 被告 鄭周安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安章 被告 馮金德 被告 馮丁茂 被告 馮清吉 被告 馮漢標 被告 郭土圳 被告 郭能通 被告 郭進佳 被告 郭福壽 被告 馮寳全 被告 馮朝和 被告 馮其寳 被告 馮政義 被告 馮復廷 被告 馮秋龍 被告 馮秋慶 被告 郭炎鐘 被告 馮進丁 被告 馮振隆 被告 郭哲誠 被告 馮文守 被告 馮信雄 被告 郭玲君 被告 郭世杰 原名 郭仕士 .被告 郭文柚 被告 郭億芳 被告 陳建良 被告 陳春桃 被告 郭秉姍 原名 郭文香 .被告 郭海薇 原名 郭秀珠 .被告 郭金魚 被告 郭武男 被告 郭清忠 被告 張慧君 被告 郭韋作 被告 郭陳快 被告 郭慶龍 被告 郭曜棻 被告 郭慶民 被告 郭慶和 被告 郭怡樂 被告 郭黃麗雪 被告 郭秀妙 被告 郭秀媚 被告 郭秀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100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更正裁定,其正本應各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 黃忠席 (兼 黃重評 承受訴訟人)」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二、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黃瀞慧」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瀞慧(兼黃重評、黃忠席承受訴訟人)」。
三、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黃士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士訓(兼黃重評、黃忠席承受訴訟人)」。
四、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如附圖所示編號F1部分面積「九六點五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六點五二」平方公尺;原判決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關於編號F1部分面積「九六點五0」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六點五二」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並為裁定所準用,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就前揭判決所為之原更正裁定係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製作,而被告黃忠席業已於99年11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被告黃忠席之繼承人黃瀞慧、黃士訓亦為本件之當事人,故應更正如主文一至三項所示。又本院前揭判決如附圖所示,因持分面積與負擔道路及廟地面積計算方式(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致生實際分配面積總計短計0.02平方公尺。而該短計部份,業經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方案中編號F1分配面積為96.50平方公尺,由於進位問題,應更正為96.52平方公尺,分配後總面積始與登記面積相符,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地政事務所100年9月30日朴地測字第1000007456號函、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參考圖附卷可稽,故原判決主文及關於如附表二、附圖應更正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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