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3號聲請人 蕭貞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學鐘陳立國陳美智張書銘張瑋玲張菁純張哲雄張邵君張育嘉張凱勝張泰瑞張衿彗翁志鴻翁仁澤翁仁燦翁文杏翁燕玉翁玉玲徐仁助徐軒斌徐軒強徐軒國 、吳 張月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張福祿張清蓮 、翁 張好味 、徐 張美月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向家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二、提出 張和子 、吳張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 徐國軒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向家事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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