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3號聲請人 蕭貞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學鐘 、 陳立國 、 陳美智 、 張書銘 、 張瑋玲 、 張菁純 、 張哲雄 、 張邵君 、 張育嘉 、 張凱勝 、 張泰瑞 、 張衿彗 、 翁志鴻 、 翁仁澤 、 翁仁燦 、 翁文杏 、 翁燕玉 、 翁玉玲 、 徐仁助 、 徐軒斌 、 徐軒強 、 徐軒國 、吳 張月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張福祿 、 張清蓮 、翁 張好味 、徐 張美月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向家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二、提出 張和子 、吳張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 徐國軒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向家事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