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陳紹喜 被告 黃國鑫
黃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6,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附表:
┌─┬───────┬──────┬───┬─────┬───────┐│編│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號││(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頭份市蔴│31,000│919.42│198/30000│188,113元│││園段615地號│││││├─┼───────┼──────┴───┼─────┼───────┤│2│苗栗縣頭份市蔴│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3│88,767元│││園段1154建號(│266,300元│││││建物門牌:苗栗││││││縣頭份市合興里││││││4鄰合興街29巷││││││3號3樓)││││├─┴───────┴──────────┴─────┼───────┤│合計│276,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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