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7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耀池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複代理人 洪筠絢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瓊蘭 被告 莊明學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 張民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給付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給付租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4日當庭聲請先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經被告當庭同意,此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以免兩案判決歧異。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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