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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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魏錫麟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請提出受扶養親屬 詹佩玲 及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收入來源為更生保護
會教誨師、教畫畫,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3年7月起至105年6月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各項工作任職期間、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到院。另聲請人自陳目前有教畫畫,請據實說明究係自營抑或係受僱,如係受僱,請說明雇主姓名及其聯絡方式(含地址、電話),並提出由雇主開立之工作證明及薪資單等證明文件。
㈣依聲請人表示每月薪資合計僅6,800元(更生保護教誨師2,8
00元、教畫畫4,000元),尚不足支應個人每月基本開支,則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說明是否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㈤請說明配偶詹佩玲現有無工作收入,若有,每月薪資為何?
若無者,亦應說明有何不能工作而需收聲請人扶養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㈥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尚有積欠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124,
000元,惟據中國信託銀行提出之民國105年4月15日陳報狀中表示,聲請人現已無積欠該行債務。請查明是否仍有積欠該筆款項?如無,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重新提出,並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
㈦聲請人稱尚積欠民間債權新臺幣700萬元,請釋明借貸原因
、借貸總額、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並請將所有民間債權人之年籍資料、聯絡電話、地址補列於債權人清冊後提出。
㈧聲請人應表明是否有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
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㈨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7月起至105年6月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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