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八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千四百二十三萬二千四百五十二元,折合銀元八百零七萬七千四百八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八萬八千八百五十二元,折合新台幣二十六萬六千五百五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十六萬六千五百十一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