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10月12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字第2298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被告於案發後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於95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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