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貳拾伍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3510號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5日確定,而該緩起訴處分於98年11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XBOX360主機1台、手把專用麥克風1個、網路線1條、原廠遊戲光碟片8片、盜版遊戲光碟片25片、色差端及AV線1條、手把2個、USB主機手把充電組1個(詳97年保管字第508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3510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11月1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98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5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經緩起訴分確定所犯罪名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有上揭緩起訴書可憑,其犯罪標的為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片,核與該XBOX360主機1台、手把專用麥克風1個、網路線1條、原廠遊戲光碟片8片、色差端及AV線1條、手把2個、USB主機手把充電組1個無涉,是扣案之XBOX360主機1台、手把專用麥克風1個、網路線1條、原廠遊戲光碟片8片、色差端及AV線1條、手把2個、USB主機手把充電組1個,雖為被告所有之物,惟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本件被告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此部分聲請單獨沒收,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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