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03號再抗告人 張名欽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03號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於再抗告準用。
二、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裁定,於108年6月25日提起再抗告,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