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黎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⒈緣債務人黎福順於民國92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15萬元,借款期限自92年3月24日起至95年3月2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6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⒉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93年10月23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㈡⒈緣債務人黎福順於93年1月7日向聲請人簽立「富邦銀行
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依據本契約得陸續借款,最高以
5萬元為限,借款期限自93年1月7日起至94年1月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⒉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93年11月20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㈢⒈緣債務人黎福順於92年9月10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惟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另按前述利息加計10%之違約金,惟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起改以自結帳日翌日起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
⒉查債務人黎福順自92年9月15日起至93年12月20日止,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4年6月12日止,尚有33,503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29,43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黎福順│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9.68%│││81,763元││月24日起│││├──┼────┼─────┼──────┼──────┼───────┤│002│新臺幣│黎福順│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49,966元││月21日起│││├──┼────┼─────┼──────┼──────┼───────┤│003│新臺幣│黎福順│自民國9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9.98%│││29,436元││月1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黎福順│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1,763元││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黎福順│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966元││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