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涂勝峰
涂賴細妹 葉秀雪 涂維庭 涂維倫 被告 陳忠証
沈琇明 尚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政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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