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91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呈 督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意旨狀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以及不同受刑人一再犯案之態度、行為惡性及反社會人格等均未必相同,本難比附援引其他不同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或與他案完全相同之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8之罪,所處刑度合計37年,其中附表編號1至7之罪曾經本院夕股以106年度聲字第106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顯已審酌附表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等情狀,權衡行爲人之責任及整體刑罰之目的,綜合評量予以酌定,並無失諸畸重之情形,符合定執行刑之內部、外部界限,亦不悖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核無不當。抗告意旨指稱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受刑人黃呈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12下旬-104.01.18│104.01.18│103.09.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9號│字第119號│字第285、7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104年度簡字│104年度審簡字││實││第653號│第653號│第105號││審├──────┼──────────┼──────────┼──────────┤││判決日期│104.06.09│104.06.09│104.08.0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104年度簡字│104年度審簡字││決││第653號│第653號│第105號││├──────┼──────────┼──────────┼──────────┤││判決│104.08.14│104.08.14│104.08.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1456號│字第1456號│第4881號││├──────────┴──────────┴──────────┤││附表編號1至7各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
受刑人黃呈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判4次)││├────────┼──────────┼──────────┼──────────┤│犯罪日期│104.04.05│104.03.30、104.04.01│104.04.29││││104.04.09、104.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735、12736、1545│第12735、12736、1545│第12735、12736、1545│││8號│8號│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實││第516號│第516號│第516號││審├──────┼──────────┼──────────┼──────────┤││判決日期│105.02.24│105.02.24│105.02.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決││第516號│第516號│第516號││├──────┼──────────┼──────────┼──────────┤││判決│105.05.20│105.05.20│105.05.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30號│第7930號│第7930號│││││││├──────────┴──────────┴──────────┤││附表編號1至7各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
受刑人黃呈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判2次)│││├────────┼──────────┼──────────┼──────────┤│犯罪日期│104.04.06、104.05.06│104.05.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2735、12736、1545│字第2511號││││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6年度訴字第2298號│││實││第632號││││審├──────┼──────────┼──────────┼──────────┤││判決日期│105.07.12│107.07.18││├─┼──────┼──────────┼──────────┼──────────┤│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訴字第2298號│││決││第1171號││││├──────┼──────────┼──────────┼──────────┤││判決│106.04.20│107.08.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7590號。│第13011號││││2.附表編號1至7各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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