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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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宋寶華 被告 劉文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文斌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