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兵役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條例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詐欺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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