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30000│││├───────────┼──────────┼───┼───────────┤│二、第一審送達郵票│248│││├───────────┼──────────┼───┼───────────┤│合計│3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