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零點二公克(淨重零點零八公克、含袋重零點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上開扣案毒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該毒品送經鑑定之結果,係含海洛因成分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又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第一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則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就前述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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