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請人巨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之五、七樓七○一室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二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票號:MC00000000、MC00000000號)、新台幣壹拾萬元肆張(票號:MA00000000-MA00000000號),共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民事裁定曾提供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台幣二百六十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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