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好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裁定准許在案,因該案業經中壢簡易庭裁定調解不成立,為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兩造均未以對造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此經本院依職權向分案室查明屬實,是本院既未核發假扣押裁定,自無對之撤銷之可言,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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