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十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判決(九十一年簡字第五十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確定。惟甲○○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另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五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