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原告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被告 邱梅鳳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陳志銘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張芳綾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僅有單一聲明,且所主張之先後位之訴並非相互排斥而不能併存,是否符合預備訴之合併之要件?或其性質上屬競合(重疊)訴之合併?為免突襲,實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兩造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