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539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昌汽車貨運行李永河陳伯森陳惠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陳惠真」抑或「 陳惠眞 」,並提出相對人陳惠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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