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顏英傑被告藍家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英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藍家琳於民國101年1月18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保證人顏英傑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101年5月
9日、6月1日到庭,且經本院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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