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