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長女 金鈴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次女 金芸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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