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九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