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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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20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依卷內貸款契約所示,丁○○應為
一般保証人,請更正聲明為若對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向債權人為給付)。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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