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聲請人以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供擔保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4309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台幣玖拾萬元供擔保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4309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原裁定理由所載供擔保金額之計算方式即明,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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