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52號債權人源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著 和債務人 李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總金額為受雇員工SOPRATUN已實現薪資所得之三分之一即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債務人已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後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超過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