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128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梁文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