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鑑洋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鑑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