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240號聲請人 吳蕙如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吳思溫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㈡被繼承人吳思溫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吳思溫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據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所示,系爭「股票」遺產並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㈤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