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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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並逕寄對造1份,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