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父 溫沈忠勝 、母 溫春梅 先後於61年3月28日、同年6月30日過世,惟聲請人之父係入贅女方,故冠以妻姓,聲請人及其餘3名兄弟姐妹亦均從母之「溫」姓,現因考量聲請人之父一脈相傳,故聲請人希望改從父姓以延續香火,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姓氏為父之「沈」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聲請狀、戶籍謄本及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並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96年11月20日調查筆錄)。惟依聲請人所述,尚難認其姓氏對其有何不利之處,聲請人且自承其現在姓氏對其並無何不利之影響(見同上筆錄),本院復查無現有姓氏對聲請人有何不利之影響,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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