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0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以96年度催字第295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35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吳國財│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96年8月30日│30,000元│WA0000000│││││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