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瑞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2年3月12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主動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3年8月8日遞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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